健康猫爆雷,律师如何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健康猫爆雷,律师如何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要成员
肖律师手机微信号:13716737286
——力求在诈骗犯罪辩护领域做到极致
据广州警方通报,“健康猫”平台高管杨某力等7名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9月3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于健康猫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的新闻铺天盖地,受害者纷纷在微博、朋友圈、或通过其他媒体声讨健康猫平台,并请求办案机关为其追回损失。
对于社会公众(非本案的嫌疑人和被害人)来说,无论是本案的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公正的维护。作为刑辩律师来说,其职业天性之一是全面了解事实再发表意见,即所谓的“兼听则明”,所以刑辩律师对网络媒体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否客观全面有着天然的警觉。考虑到网络媒体掌握的资料有限,很可能导致新闻报道客观性和全面性不足;加之受害者天然的偏向性立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除其辩护律师外几乎无人能为其发声。所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迫切需要专业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最大化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那么,如何为健康猫等涉特大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本文将结合健康猫运营模式以及笔者长期以来办理涉集资诈骗案的经验来展开论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健康猫为什么会爆雷?
下图是健康猫对其私教平台的功能介绍,其业务流程大致为:私教注册后线上发布课程信息——用户线上预约——私教线下授课——用户支付课时费——平台给予私教补贴——平台不对课程费抽成——平台对私教提现课时费收取手续费。
(图片来源:百度贴吧健康猫公司号)
根据平台私教的陈述,健康猫平台给予私教的补贴,要远远高于其收取的提成手续费。从一般的商业经营角度看,健康猫在私教业务上“烧钱”的,甚至可以用无利可图形容。对此,健康猫平台称,私教业务的高额补贴有其他平台业务进行“输血”。
但是,据媒体报道,私教在健康猫平台进行“刷单”成了爆雷的导火线——部分私教在没有实际上课的情况下,通过开小号给大号买课,课时费左手交右手的同时获取平台高额补贴。当众多私教发现平台内的课时费及补贴无法提现后,始觉平台爆雷,此前自我交易所投入的大笔课时费变成了手机应用里的空头数字。
二、为什么说健康猫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作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行为要求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除此之外,构成集资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金融类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健康猫平台仅是一个O2O的健身教练授课平台,其并不具备合法吸收资金的金融机构资质,健康猫吸收资金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即属非法的,在此不必深究其非法性。
集资行为的公开性,指的是集资行为要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开宣称。就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在早期发展阶段,为扩大私教群体,健康猫前往了全国各大体育院校进行宣讲,包括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体育学院等体育类高校,吸引了一大批大学生注册。但是此时健康猫的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私教进驻平台,并非向私教宣传或鼓励其投资到平台或者投入课时费自行刷单刷课,所以说健康猫的集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集资对公开性的要求,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所谓利诱性,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就能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譬如最典型的“承诺保本付息”。私教们后期为赚取高额补贴,不断地投入课时费进行刷单,健康猫平台演变成为一个巨大的资金池,这种“刷单——平台给予补贴”的模式和“保本付息”的典型非法集资模式似乎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而社会性指的是,集资行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财物。根据健康猫的用户反映,健康猫平台上私教的资质是可以通过网购获得的,其中不乏办假证等手段。换言之,即便没有任何体育资质,一个普通的用户也可以轻松获得私教开课的资质。但是,健康猫平台对私教的资质没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甚至说几乎是不需要严格审核即可通过私教验证;对于后来大量投机用户涌入平台刷单,平台没有加以管控,甚至默许。如此,健康猫的集资行为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加上平台一直承诺课时费和补贴会打给私教,因此难免有集资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之嫌。
其次,集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集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再次,行为人要使用了诈骗方法
就集资诈骗罪而言,所谓诈骗方法,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作出虚假承诺以吸引对方出资。譬如行为人承诺“投资能保本付息”“行为人募集资金属合法行为”“行为人募集资金得到国家支持”,进而导致对方“出资”;或者平台支付的高额补贴是靠私教新投入的课时费,而非健康猫宣称“私教业务的高额补贴有其他平台业务进行输血”等等,则这些行为便属于集资诈骗罪中典型的诈骗方法。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由此可见,参考滴滴打车的营利模式,作为O2O平台,其主要的营利应当是从用户支付的费用中按比例抽取提成。但是按照私教们的陈述,健康猫的私教平台对课时费是不采取抽成的,仅在私教提现课时费时收取较低的手续费。假如事实与健康猫宣称的“私教业务的高额补贴有其他平台业务进行输血”不相符,平台支付的高额补贴是靠私教新投入的课时费,以“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支付的话,则办案机关很有可能会认定健康猫对吸收的课时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平台是否有鼓励刷单的行为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
如果按照私教公开的信息称,平台对于刷单是持默许态度的,甚至后期为把平台业务量做大而鼓励私教刷单,使得平台吸收巨额的课时费从而形成资金池。按平台方面的说法,平台对私教刷单是不知情的,且私教属恶意刷单,对平台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平台与私教签订的《谅解协议》也提到了私教承认恶意刷单的事实。对于刷单的过错,私教与平台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健康猫平台拿出有利的实物证据(合作协议、合同、平台规则制度)来证实自己对刷单不知情、不允许,则可直接否认有参与刷单的欺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健康猫平台对于私教刷单行为是持默许容忍态度的,其主观上则属间接故意,因集资诈骗罪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则被排除在构成此罪之外;如果健康猫平台存在鼓励私教刷单的行为,那健康猫平台便很可能被认定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因为鼓励刷单的虚假交易行为反映了健康猫平台实际上是清楚其行为是在进行非法集资,并且在知道集资结果的前提下仍积极地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就让健康猫平台有了集资诈骗的直接故意之嫌。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后将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目前健康猫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继续对本案进行侦查。自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将开始计算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具备一定的条件及经批准后可以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考虑到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涉及范围广、取证难度大、影响重大等因素,笔者认为侦查期限很有可能需要多次延长,最长能到7个月。案件经侦查终结后,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由于案件已经批捕,在目前阶段律师做的工作主要有二:、
(一)会见当事人
这是律师介入后非常重要的一项辩护工作,律师拥有法律赋予的会见权,通过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律师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了解案件的具体内容;
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通常会按照“知己知彼”的思路去了解具体案情。
所谓“知彼”,即向当事人了解办案机关的侦查情况。譬如: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讯问的次数,每次讯问的时间、内容,当事人向办案机关陈述的案情内容,当事人是否对讯问笔录核对后再签字,办案机关是否有向其出示过物证和书证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侦查人员有没有问过什么特别的问题等情况。律师询问这些问题是为了清楚办案机关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有哪些,以及这些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询问案发现场有无其他相关证据,有无在场人员,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有无见证人、有无本人签字,有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并在上面签字等情况,了解证据收集的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律师将切换角度,从“知己”的角度进行询问,即向当事人了解客观真实的案情。律师在消除当事人的担忧和疑惑后,向其询问真实的案件情况是怎么样的、案件发生的经过、有没有实物证据或者证人等有利的线索可以向律师提供。
通过以上的操作,律师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能够对案情产生一个初步的判断,以便开展下一步的辩护工作。
2、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是否有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怀孕情况)、工作单位、具体职务、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等;另外,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还包括当事人的抓获经过、办案机关的手续情况。
具体而言,律师会通过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到当事人到案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或者是办案机关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案情的(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忽略的自首情形)。构成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务中自首情节甚至还可以对某些犯罪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怀孕,律师是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
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通过了解当事人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补签名字、倒签日期的情形,判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非法讯问等情形。如果当事人身体有伤痕的,或者当事人透露有连续长时间审讯的,还可以了解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疲劳审讯的情形,为日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线索。
在律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还能向在外的当事人家属报个平安,为家属了解当事人的状况提供了途径,减轻当事人家属内心的焦虑和担忧。
3、为在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首先,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从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等方面进行解析),还可以向当事人告知法律对自首、坦白、立功、未遂、主从犯、主动退赃、积极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如何规定的,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能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律师会告知当事人当前的法律风险、对其不利的方面有什么。除此了实体法方面的告知之外,律师还需告知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中一些重要的规定,譬如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重要时间节点、取保候审的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认定规则等等。
另外,告知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非常关键,事关后续当事人面对办案机关讯问的细节如何依法应对,譬如要提醒当事人注意核对讯问笔录的所有内容是否与其说的完全一致,有利的辩解及线索是否如实记载,否则有权要求修改并拒绝签字确认。如何应对个别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非法审讯,具体详见笔者以前所写的《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一文。
4、与当事人沟通初步的辩护方案;
由于本案的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律师之后的辩护工作重点可以放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其他辩护策略之上。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即争取把人“取保出来”。
律师取得有效辩护效果还离不开与当事人及家属的良好沟通,只要有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律师就需尽最大努力去争取。然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当事人众多的案件,取保候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也需要跟当事人积极沟通接下来的辩护方案和具体工作,同时安抚、稳定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希望他们理性看待案情的进展,以便后续的律师辩护工作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
(二)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在批准逮捕后的会见工作完成后,律师的工作重心将转移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争取案件向无罪或罪轻方面发展。笔者在《刑事辩护那些事: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刑事律师的书面辩护》一文中提到:在公安侦查阶段中,要想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刑事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收集、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书》《恳请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辩护文书,并附有详细的理由和依据才会有更好的效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在前述的辩护文书中,律师可以将已经掌握的案件的事实经过、适用的法律和法理、处理意见整理成系列文书,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通过向侦查机关提交上述辩护文书,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康猫等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如何进行辩护?
由于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尚未收集出完整的案件卷宗材料,所以律师也无卷可阅,但也是可以根据会见的情况及其他渠道收集初步的证据材料来进行辩护工作。根据网络媒体公开的信息及笔者收集到的资料,笔者认为健康猫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可以有以下几个辩护要点——
辩点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论是选择彻底的无罪辩护,亦或是选择被告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轻罪辩护,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辩护工作中的重点之重。
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排除他人占有,永久据为己有的意思),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主要有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资金流水、资金用途等。如果说行为人能够对资金流向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有银行资金流水或其他实物证据加以印证的话,一般是可以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回归到健康猫一案中,假如当事人能够向办案机关或者律师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或线索,证明课时费无法兑付的原因是全部或者绝大部分都用于维持平台正常经营,而不属于被当事人肆意挥霍、卷款潜逃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课时费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除此之外,如果说平台将课时费用于其他合法业务的支出上,我们也不能仅凭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健康猫是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课时费用于其他合法业务,那么其主观上并非想占有课时费,而是想通过课时费进行一轮投资(非高风险性的投资)营利后,再将本金加补贴返还给私教们。如果符合这种情况,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是有归还课时费的意图,只是因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不能兑付,我们不能将其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辩点二:从客观集资行为看,健康猫行为并不具备非法集资行为公开性的特征。
从私教公开的信息来看,健康猫负责人员一般都是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发布消息,鼓励平台私教积极上课把“业绩”做好,通过将交易额做大以实现公司上市的目标。
从目前资料来看,健康猫基本上是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进行宣传、鼓励私教上课的;至于平台是否鼓励或者默许私教刷单做大资金流,这就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但是,就微信群聊宣传而言,首先,其面向的对象是特定的,只针对私教,而非面对社会不特定的一般对象。而且被宣传对象的数量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仅仅凭涉及的私教人数众多就认定符合集资对象非特定性的要求。其次,集资行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微信群聊面向的私教数量有限,而且相对于媒体、推介会等完全公开的方式,微信群聊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
所以说,本案中集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开性、集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具有一定争议的,当案件事实具有争议时,辩护律师就要据理力争,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辩点三: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倘若控方证明健康猫及涉案当事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本案又符合单位犯罪情形的话,此时为了让当事人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可以将采取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作为辩护方向。
《非法集资解释》第五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集资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情节的数额标准分别作了规定。单位犯罪的数额在各个量刑情节中均比个人犯罪要高。具体而言,比如在当事人集资诈骗数额被认定为200万元,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便需要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则应当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单位犯罪是属于罪轻辩护的策略之一,是在案件确实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下采取的辩护要点,也是在衡量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宜之策。
五、本文结语
本文是基于对健康猫私教平台运营模式的初步法律分析,结合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就健康猫等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如前所述,笔者坚持认为,在法治国家里,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公正的维护。涉案私教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详见笔者以前所写的《健康猫爆雷,涉案私教如何解困》一文,在此不再重复。